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印发《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16:27:39来源: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访问量:-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8日

  



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7〕6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成本调查测算,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

  佛冈县辖区内中型灌区和其他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业产业园区等非大中型灌区)范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用水。

  二、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形式

  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全县执行统一标准。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其他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可参考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协商定价。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机制。

  水利工程由农业用水户或农村集体自建自用的,农业用水价格由供水方与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标准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农业用水价格

  1.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根据占果灌区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制定佛冈县中型灌区的农业用水定额内价格,价格标准如下:

  灌区骨干工程用水价格为0.08元/立方米;

  灌区末级渠系用水价格为0.12元/立方米;

  灌区终端用水价格为0.13元/立方米。

  终端用水环节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三种用水类型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核定、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上浮5%核定、养殖业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上浮12%核定。价格标准如下: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13元/立方米;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14元/立方米;

  养殖业用水价格为0.15元/立方米。

  2.上述农业水价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为过渡期,按水价标准的70%计收,执行时间为三年;第二步为正常执行期,从第四年开始执行标准农业用水价格。

  四、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含 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1.5 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 %但未超过 100%(含 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2 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100 %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3 倍计收水费。

  用水计划、定额按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农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五、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办法按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四部门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制度及相关义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应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同时各乡镇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相关附件

返回首页
粤省事
粤省事
政务微信
佛冈发布
(中共佛冈县委宣传部主管)
旅游美食
佛冈旅游美食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