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县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登记表在2025年陆续超过有效期。为保障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排污权益,请及时做好“延续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登记表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污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完成延续登记,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及时注销登记。
二、操作步骤
(一)使用浏览器打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页(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下方“忘记用户名”、“忘记密码”,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找回;若忘记手机号,可联系我局行政审批股找回或修改手机号。

(三)登录进入排污单位页面后,点击“排污登记”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进行登记。注意:延续时核实原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排污单位自行留存即可。

(四)已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点击“排污登记”后,需先点击“登记注销”注销过期的排污登记表,注销后再选择“排污登记”业务,重新登记相关信息。重新登记注意事项与第(三)点一致。
三、特别注意事项
(一)排污单位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
(二)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三)排污登记操作简单,各排污单位可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排污登记有偿代办业务,请各排污单位谨慎辨别不实信息、防范诈骗。近期,我局将组织工作人员赴各镇政府,现场帮扶有需要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延续工作,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各排污单位可根据辖区镇政府的最新通知到现场咨询办理。若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我局行政审批股(联系方式:0763-4275024、4275020)。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