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①粉尘 项目破碎过程中会产生破碎粉尘,产生总量为0.03t/a,其中有组织产生量为0.024t/a,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处理效率可达90%,则排放量为0.0002t/a,排放速率为0.0004kg/h,排放浓度为0.03mg/m3,其中无组织排放量为0.006t/a,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 ②注塑废气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原材料受热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产生量约为0.652t/a。注塑工序上方设废气收集装置,统一收集后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废气收集效率可达90%,对有机废气净化总处理效率达80%。处理达标后的废气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所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17t/a,排放浓度为0.1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非甲烷总烃允许排放限值;约有10%非甲烷总烃未经收集为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为0.065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27kg/h,根据预测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厂界浓度限值。 经过上述措施治理后,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潖二河。 经预测分析,本项目废水的排放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远期,待龙山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龙山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龙山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不会对周边水体产生直接影响。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即昼间边界≤60dB(A),夜间边界≤50dB(A)。项目运行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的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影响评价结论 ①一般固体废物 1)边角料及残次品 项目生产过程中将产生边角料和检测不合格产残次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边角料及残次品量为23t/a,属于一般固废,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 2)收集粉尘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由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约为0.0238t/a,主要成分为原料颗粒,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废包装材料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本项目原材料均为外购,因此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包装材料,其产生量约为6t/a,经收集后交废品回收单位处理。 ②危险废物 1)废机油 本项目机械设备在日常保养及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废机油产生量为0.05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可知,废机油属HW08类危险废物,代码为900-249-08,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废UV灯管 本项目废UV灯管产生量约0.05t,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可知,废UV 灯管属于HW29类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23-29,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废活性炭 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到一定程度就饱和失去活性,需要定期更换。项目废活性炭的产生量为3.893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可知,废活性炭属于HW49 类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③生活垃圾 本项目劳动定员12人,均不在厂内食宿,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d·人计算,年工作300天,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8t/a,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