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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冈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和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4 10:40:26来源:佛冈县财政局访问量:-字体

                                                                                                                                                                           FGBD2023001


佛财〔2023〕1号


佛冈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冈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和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佛冈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和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佛冈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



佛冈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和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和融资行为,提高投资和融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和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冈县人民政府授权佛冈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公资中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公司,含企业、公司的下设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县公资中心依法和根据县政府授权托管部门对企业的投资和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和融资决策程序;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对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和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执行本企业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决策权限,履行项目审批职责;

  (二)健全投资和融资管理机制,设立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组织项目实施;

  (三)建立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四)制定年度投资和融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五)组织投资和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法律专家意见;

  (六)对下级企业的投资和融资行为进行监管;

  (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评与第三方评价结合的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投资和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导向;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和战略;

  (四)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安全稳妥,先期为确保稳步发展,主要从事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稳妥可靠的项目投资入股、属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六)投资和融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活动实际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实际融资能力、偿债能力等相适应;

  (七)涉及金融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六条  企业投资和融资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明确党组织会议、董事会等内部投资机构各自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规范立项决策流程。重大投资和融资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事项需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防控;

  (二)征求法务、财务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三)召开相关决策会议研究立项;

  (四)召开党组织会议或董事会等集体讨论审议;

  (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等。

  第七条  企业投资和融资事项原则上应经过专门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才能提交企业党组织会议或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企业投资和融资事项,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应提交监事会进行前置审核。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投资和融资事项,监事会负责人应出席会议,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投资和融资事项时,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或委派其它监事列席会议,依法对董事会讨论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应对投资和融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具体包括企业投资和融资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投资融资决策和实施情况等。发现项目决策和实施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向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一节  投资类别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投资等;

  (三)股权投资:新设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四)债权投资:保理类投资、购买公司债券或国库券等;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拟投资金额、资金筹措方案、成本回收周期、预期收益、风险防范等。

第二节  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财务尽职调查,严格按法律法规做好合同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二)审慎研究县外投资;

  (三)严格控制跨区域投资尤其是境外投资;

  (四)投资项目应当确保资产资金安全;

  (五)严格控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企业新购商住土地;

  (六)禁止投资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应退出经营的领域;

  (七)禁止未经合法公开或审批程序将债权变更为股权投资;

  (八)严格控制投资资不抵债、持续亏损的企业;

  (九)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十)禁止将投资项目分拆、化整为零,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

  (十一)严格控制投机性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十二)严格控制二级市场上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十三)其他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设立或重组控股企业,应当掌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运营权,该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须由本企业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企业在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中,不得赋予其它股东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或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

第三节  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设置,应贯彻“放管服” 改革精神,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决策权与担责能力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制。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事项中涉及的下列事项的,应依次报托管部门及县公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一)公司章程制定和修订;

  (二)企业注册资本增减;

  (三)企业重组整合;

  (四)企业破产解散;

  (五)企业改制上市;

  (六)国有产权转让;

  (七)国有资产无偿划拨;

  (八)组建企业集团;

  (九)发行公司或企业债券;

  (十)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  企业暂不参与和接受境外企业资本投资的境内外各种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次按程序办理:

  (一)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经企业内部决策后,5日内向托管部门备案;

  (二)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报托管部门审批后,5日内向县公资中心备案;

  (三)对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托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公资中心审批;

  (四)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报托管部门、县公资中心分别审核后,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五)投资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需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对非主业的投资项目,按前述审批权限依次报批;

  (七)对投资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或以上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投资项目,按前述审批权限依次报批;

  (八)与非国有资本合作但非绝对控股也非实际控制人的投资项目,按前述审批权限依次报批。

  二十条  投资项目报批,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内容、管理模式、投资金额、资金来源、股权占比、市场分析、盈利模式、风险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或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法律意见书;

  (五)申请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参会董事签名、监事会主席副署);

  (六)需要行政许可或前置审批的,应附相关材料;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审核的主要依据,应以投资价值分析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背景和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分析;

  (五)资金的规模、来源及使用计划;

  (六)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七)主要的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

  (八)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等;

  (九)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合规不齐备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修改补充。

  第二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次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原则上,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至申请企业;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或需召开听证会、发出征询函的,自收到补充材料或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如需请示县级政府的应在县政府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  按照规定须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依次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未获批复前,企业不得签订实质性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投标或竞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以定金、借款等形式支付任何款项。

第四节  投资事项备案

  第二十  企业全年度的投资事项,凡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的,应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企业净资产数值以上一财务年度审计后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连续对同一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额。

  第二十  企业投资事项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本见附件);

  (二)董事会决议(全体参会董事签名,监事会主席副署);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出具备案回执(样本见附件)。备案回执仅作为企业完成备案的依据,不作为投资事项审批依据,不影响企业开展实质性投资活动。

  第二十九  企业已报送备案的投资事项,如投资规模、合作方、出资额度、占股比例等要素发生变化,应按照规定重新备案。要素条件变化后达到审批条件的,应按照规定依次报批;不得对项目进行拆分报批或对项目变化条款进行单独报批。

第五节  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凡经过党组织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但未达到审批权限、备案条件的,应分别报送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进行登记入库。

  第三十  企业应于每季度后次月15日前向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汇总报送上季度登记入库项目。

  第三十  登记入库项目用于数据采集、经营分析、推荐交流、检查督办等,不作为项目审批、事项备案的依据,也不影响企业开展实质性投资活动,项目的所有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  企业登记入库项目应向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入库登记申请表(样本见附件);

  (二)企业的党组织会议决议(党委书记、纪委负责人签名)、董事会决议(全体参会董事签名, 监事会主席副署);

  (三)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应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如发现存在重大投资风险及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应及时通知企业核实、整改。

  第三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审查登记入库项目时,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申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入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及项目绩效情况。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一节  融资类别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等,主要包括:

  (一)银行借款、金融机构借款;

  (二)发行股票、债券等;

  (三)股权转让、质押等;

  (四)民间借贷、众筹融资等;

  (五)融资租赁;

  (六)票据融资;

  (七)担保融资;

  (八)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

  (九)其他形式的融资活动。

  第三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债务偿还方案、股权收益分配方案、风险防控预案等。

第二节  风险防控

  第三条  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融资风险:

  (一)融资项目应当确保政治经济安全,严格控制境外资本及境内敏感资本进入企业;

  (二)融资活动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资金用途方案,坚持资金使用脱虚向实原则,严控以理财、借贷、保理等金融活动为目的的融资行为;

  (三)禁止将融资项目分拆、化整为零,规避审核监管;

  (四)严格执行负债约束机制,设立明确的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严防负债风险;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禁止各类违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性贸易活动、交易平台等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节  融资项目审批

  第四十条  融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

  第四十  暂不允许企业参与境外的融资项目,以及接受境外资本投资的境内融资项目。

  第四十  融资额度超过企业净资产20%(含)的项目,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依次审批。净资产计算以上一财务年度审计后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连续采取同一种方式进行融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相应融资额。

  第四十  融资项目审批,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融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融资方式、融资的额度、融资的时间和期限、融资用途、融资成本、意向融资机构、还款资金来源、企业财务情况等;

  (二)企业党组织会议决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名), 董事会决议(全体参会董事签名,监事会主席副署);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  企业融资应落实负债率控制机制,融资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的应报托管部门及县公资中心审批,负债率超过重点监管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预警线、重点监管线参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四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合规不齐备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修改补充。

  第四十  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审批时限要求与重大投资项目时限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  按照规定须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依次审批的重大融资项目未获批复前,企业不得签订实质性合同或协议。

第四节  融资事项备案

  第四  企业融资事项,凡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的,应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融资额度超过(含) 企业净资产5%,低于企业净资产20%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依次审批或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  企业净资产数值以上一财务年度审计后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第五十  企业融资事项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融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本见附件);

  (二)党组织会议决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名)、董事会决议(全体参会董事签名,监事会主席副署);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出具备案回执(样本见附件)。备案回执仅作为企业完成备案的依据,不作为融资事项审批依据,也不影响企业开展实质性融资活动,备案事项的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十  企业已报送备案的融资事项,如融资规模发生变化,达到审批条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次报批。

第四章  督查、评价、追责

  第五十  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对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履行检查、监督、考评、追责职责。

  第五十  企业应加强对重大投资和融资项目管理,强化绩效考评,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  企业应对投资和融资项目绩效状况进行中期考评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应及时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每年度对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进行绩效检查。

  第五  企业已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依次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因国家政策、市场、原材料、资金等原因不实施的;

  (二)拟投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或拟投企业股权变化后新增境外股东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五)存在可预见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  企业投资行为导致产权变化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负责人或项目实施人员违规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经营性亏损的,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视其情节,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于应当报县公资中心及托管部门依次审批、备案或入库登记的投资和融资项目,企业不得瞒报漏报。

  第六十  企业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或因企业相关人员过失导致所报材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将依规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原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7日。


  附件:1.投资和融资事项办理表.doc

                 2.企业(投资/融资)项目备案回执.doc

           


《佛冈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和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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