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佛冈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佛冈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三、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四、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五、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明细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佛冈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如下: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县法院审判和市中院指定,移交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受理审判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负责本院和委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申请。
(四)参与依法治县活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业务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和监察工作。
(六)负责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的管理。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佛冈县人民法院机构内设12个职能庭(室)、1个直属行政单位(司法警察大队)和2个人民法庭(迳头、汤塘)。本单位共有行政编制71人,工勤编制6人,退休人员30人由县财政保障,离休人员1人由县财政保障。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收入预算1722.00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1722.00万元。比2015年收入预算增加了696.94万元,增长68%。原因为2015年为县级财政预算,均为基本收入预算,尚未将省级转移支付项目收入纳入预算范围。2016年我院纳入省统管后,年初预算将省财政支付的项目收入纳入预算。
2016年支出预算1722.00万元,比2015年支出预算增加了696.94万元,增长68%。原因为2015年为县级财政预算,均为基本支出预算,尚未将省级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纳入预算范围。2016年我院纳入省统管后,年初预算将省财政支付的项目支出纳入预算。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2.00万元,比上年减少98.74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2016年是我院财物省统管的第一年,预算编制时间紧急,导致省财厅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数据导入错误,没有将项目经费中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导入到相对应的经济科目中去,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实际安排53万元,比上年减少67.7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同比减少100%,主要原因是2016年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00万元,占77.36%,同比增加7.19%,主要原因是随着办案任务的日益加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也有所增加;公务接待费12.00万元,同比下降3.90%,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05.00万元,比上年增加30.44万元,增长11.09%,主要原因是随着办案任务的日益加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随之增长。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10.0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10.0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含土地使用权)总价值35130576.00元,分布构成情况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含土地使用权)占82.54%,通用设备占14.74%,专用设备占0.65%,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占2.07%。主要实物资产数据情况为:分别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价值(含土地使用权)28996628.70元、通用设备价值5176630.35元(共有车辆1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警车7辆、囚车2辆,2016年预计购置2辆)、专用设备价值228526.20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价值728790.75元。资产变动情况为:2015年新增固定资产2039699.35元(其中:通用设备1439949.35元,专用设备74620.00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525130.00元),报废残旧固定资产2128680.94元(其中:通用设备1349617.09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779063.85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项目支出共463.00万元,其中:法院培训项目9.00万元,信息化建设及运维项目10.00万元,执法办案业务项目164.00万元,装备费项目210.00万元,其他审判业务支出70.00万元。以上项目支出均未纳入绩效系统管理,因此本部门尚未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