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线索移交案件,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要旨】
花爆竹零售点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5日,佛冈县公安局向我局发出《关于移送违规售卖烟花爆竹线索的函》(佛公函〔2026〕9号),2026年1月8日,我局危化和矿山安全监管股执法人员根据佛冈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到佛冈县石角镇龙凤大道与马三路交接处及佛冈县石角镇**烟花爆竹店(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井前村***自建房自编1卡)现场核实,发现佛冈县石角镇**烟花爆竹店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异地经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址是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井前村***自建房自编1卡,现零售场所地址是佛冈县石角镇龙凤大道与马三路交接处)。”的问题。2026年1月12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佛冈县石角镇**烟花爆竹店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以上违法行为事实。
* 【处理理由及结果】
佛冈县石角镇**烟花爆竹店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异地经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址是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井前村***自建房自编1卡,现零售场所地址是佛冈县石角镇龙凤大道与马三路交接处)”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份裁量细则191-A“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商行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六点第一款第二、四项“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佛冈县石角镇**烟花爆竹店作出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部分零售经营户抱有侥幸心理,在重要节日期间,许可经营地点生意欠佳,违反相关规定异地经营,在变更零售场所后仍然使用原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旦发生燃爆,后果不堪设想。无论是经营主体还是消费者,都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防范安全事故,守护公共安全。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