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要旨】
烟花爆竹零售点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0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前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佛冈县汤塘镇* *烟花炮竹店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2025年1月23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佛冈县汤塘镇* *烟花炮竹店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理由及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鉴于该烟花炮竹店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六点第一款第(二)(四)项“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佛冈县汤塘镇* *烟花炮竹店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部分零售经营户抱有侥幸心理,在重要节日期间,为增加销售量,擅自变更零售地点,在人流比较旺的地方销售,一旦发生燃爆,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