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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对清远* **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09 10:18:15来源: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 【关键词】

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 【要旨】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基本案情】

2024614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 **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月”警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等隐患问题。执法人员已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责任书》(清佛)应急责改【202447号,责令清远 **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的隐患问题于2024731日前整改完毕。2024618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清远 **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清远 **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积尘严重”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474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已对上述问题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积极配合我局案件调查。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切实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逐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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