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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 *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3:07来源: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 【关键词】

  一案双罚、双重预防机制、行政处罚

  * 【要旨】

  工贸企业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清远市* *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等隐患问题。2024年4月15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因工作原因,将该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交给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处理。2024年4月16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清远市* *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理由及结果】

  清远市* *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存在“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由及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该公司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清远市* *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问题,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作出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依规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这是新形势下依法治安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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