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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佛冈县曝光1宗“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8 11:33:50来源: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2024年以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整治行动的动员部署、指导服务、精准执法等各环节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住关键少数,紧盯重点部位,狠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现对1起“一案双罚”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认真学习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履职尽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企业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024年4月11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佛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清远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 8000 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曹某作出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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