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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冈)印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8 15:50:33来源: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关键词】

  有限空间,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2023914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 * (佛冈)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双氧水32桶 与烧碱50包混放在车间里);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辩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 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无监督检查记录);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安全阀、消防设备、防护罩等);5.维修间旁放置8罐氧气、乙炔均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且安全距离不足;6.仓库货物堆放“五距”不符合要求;7.车间的环境、电线、电柜、电箱等堆积过多毛织物;8.烧毛工艺场所使用的燃气贮罐未与生产加工场 所隔开;9.染色车间有一直梯未设置防护笼;10.新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等10个隐患问题,其中3项重大隐患。2023918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佛冈)印染有限公司以上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8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冈)印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当事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宋**、王**均承认以上涉嫌违法事实。

  *【处理理由及结果】

  **(佛冈)印染有限公司存在的“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双氧水32桶与烧碱50包混放在车间里);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辩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无监督检查记录);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安全阀、消防设备、防护罩等);5.烧毛工艺场所使用的燃气贮罐未与生产加工场所隔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4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1.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2.公司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安全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3.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4.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5.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上述5项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92000元(玖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给予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 罚。

  *【案件评析】

  该案例是印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行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有限空间等重点场所,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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