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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对清远* * 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8 15:50:42来源: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安全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56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 * 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陈* * 、周* * 、钟* * 、罗* * 、陈* * 、张* * 6人未持证上岗)”的隐患问题。202359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清远* * 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陈* * 、周* * 、钟* * 、罗* * 、陈* * 、张* * 6人未持证上岗)”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517日、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范* * 、无证上岗焊工罗* * ,主要负责人邹等相关当事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承认以上的违法行为。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该企业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整改,建议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三年疫情过后,很多企业出现赶工期,人手不足,企业存有侥幸心理,出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仅危害员工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危害企业其他员工的人身安全,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强培训教育,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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