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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佛冈县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31 00:00:00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妥善解决2008年12月31日前我县部分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本意见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二)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意见,按《佛冈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佛人口计生〔2009〕18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关于奖励补助标准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我县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我县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县退休的单位人员,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我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我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我县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我县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我县无单位人员,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我县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我县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关于奖励补助金支付主体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县财政支付,纳入财政预算。

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县财政支付,纳入财政预算。

(三)我县无能力负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确认机构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四、关于奖励补助金支付方式

(一)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1.属领取退休金的,由所在单位随其退休金一并发放。

2.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随其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在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年内支付完毕;奖励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由代发单位划入其自行提供的账户。

五、关于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由单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人员,其奖励补助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

(二)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其领取奖励金情况,申请奖励补助对象户籍所在镇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

(三)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镇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

各镇及有关单位应督促抓好奖励补助金的落实,确保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年内妥善解决好全县城镇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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