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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冈县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4 00:00:00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佛冈县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4月16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佛冈县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09〕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包括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理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的土地。由佛冈县土地开发储备局代表县政府持有储备土地。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局为我县土地开发储备机构,代表县政府承办本县行政区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收购、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储备、土地置换、土地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利用、组织土地出让及前期准备等工作。
    县政府实施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职能。 
    第五条 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条 土地开发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征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意见后,编制土地开发储备、出让、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县政府划拨的除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土地开发储备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统计、土地储备、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全县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 储备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完成储备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途的土地。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内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本县行政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统一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按照当期土地储备计划及县政府交办的任务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储备、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拟订土地征收方案报报县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领导小组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民实业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县级及指导各乡镇做好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无误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县的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或委托被征地所在镇政府与相关村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二节 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县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县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收购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付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付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县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购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方案审核。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送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进行审核,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方案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在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五)收回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按收回协议支付收回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县土地开发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佛冈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佛府办〔2008〕21号)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置换工作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参照土地收购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县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或抵押融资。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二十三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委托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案的拟定。对拟出让的土地,由县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应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县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县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领导小组会审会议审核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方案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案在送县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领导小组会审会议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地产交易机构根据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报名竞买保证金)划入县财政局专户。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同意改变用途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的,按6︰4分成,即县政府占60%,原土地使用权人占40%。
   (二) 由于城镇总体规划需要改变用途的,按4︰6分成,即县政府占40%,原土地使用权人占60%。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划的商业、住宅、办公、金融服务区内现有的工业、仓储类用地改变土地使用功能手续原则上应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收回后办理,不允许产权人自行办理,确有必要的,应征求县土地开发储备局的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受理本县行政区内土地转让时,应将交易价格知会县土地开发储备局,经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向县政府申请要求优先购买,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即取得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和原受让方的转让协议或成交确认书即行终止,县土地开发储备局以该交易价格成为受让方。未经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审核的,擅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被列为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购储备的,由县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纳入土地储备征收范围的土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县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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