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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冈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31 00:00:00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佛冈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佛冈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佛人口计生〔2009〕18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县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佛冈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均在我县,但不在同一个镇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不在我县的,要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佛冈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计生办。

  (二)审核。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审核并加具意见。镇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民政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确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月对镇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最后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计生办,由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计生办报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计生办对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认的奖励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 奖励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条 外省、市、县户籍迁入我县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县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佛冈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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