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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5 00:00:00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县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居民: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的规定,经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开征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4元收取。

(二)单位、写字楼等行政办公人员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

(二)其按清洁卫生服务费总额的30%计征。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服务费一并委托县供水服务中心代收。对临时摆卖摊档和未用自来水的住户、商铺等,由县环卫所收费工作人员上门征收。

四、根据规定,对特困职工家庭暂缓执行;特困职工家庭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户证》办理。

五、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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