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县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居民: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的规定,经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开征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4元收取。
(二)单位、写字楼等行政办公人员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
(二)其他按清洁卫生服务费总额的30%计征。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服务费一并委托县供水服务中心代收。对临时摆卖摊档和未用自来水的住户、商铺等,由县环卫所收费工作人员上门征收。
四、根据规定,对特困职工家庭暂缓执行;特困职工家庭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户证》办理。
五、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