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FD2021003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和省市直管单位:
《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委十三届第156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县政府第十五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8月3日
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文件精神,对2019年印发的《关于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进行重新调整,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为指导,全面优化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等为依据,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畜禽养殖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七)《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十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十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十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
(十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
(十五)《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
(十六)《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
(十七)《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
(十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十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
(二十)《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
(二十一)《清远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调整方案》。
(二十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县(市、区)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0〕225号)。
(二十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号)。
(二十四)《清远市佛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二十五)《关于印发<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9〕12号)。
(二十六)《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十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二十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三、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种类
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鸭、鹅、肉羊、肉兔和鸽等。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3)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5)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
(7)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8)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
(9)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
2.养殖专业户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
(2)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3)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栏5至99头;
(5)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
(6)肉羊年出栏30至99只或存栏30至99只;
(7)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8)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
(9)肉鸽年出栏10000至49999只或存栏2000至9999只;
(10)肉兔年出栏500至1999只或存栏250至999只。
四、划定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4.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二)划定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有调整,以最新批复文件为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禁养区面积38.34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广东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保护区纳入禁养区面积19.59平方公里。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佛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纳入禁养区面积34.82平方公里。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潖江两侧岸线向陆域纵深200米范围,民安水、四九河、汶坑水、大陂水、黄花水、潖二河、小北江(烟岭河)河流两侧岸线向陆域纵深150米范围。重要河流岸带纳入禁养区面积83.37平方公里。
(五)禁养区划定小结。在扣除各类禁养区聚合重叠后,佛冈县全县禁养区面积165.45平方公里,占全县行政区划面积12.77%。其中高岗镇禁养区面积8.29平方公里、迳头镇禁养区面积25.53平方公里、水头镇禁养区面积15.95平方公里、石角镇禁养区面积37.60平方公里、汤塘镇禁养区面积28.91平方公里、龙山镇禁养区面积29.03平方公里、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19.98平方公里、羊角山林场禁养区面积0.16平方公里。
六、畜禽养殖管控要求
(一)全面排查禁养区内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建立养殖档案。
(二)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
(三)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四)各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分类管控。
(五)禁养区外,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划规定畜禽养殖规范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9年制定的《关于印发<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