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FD2019009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依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本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对本农村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公开交易确定经营者。交易方案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交易10日前公布。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定规范的合同,并报送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流转时,必须通知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应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农村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参与本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变更、流转情况,要及时公开。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承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县“三资”办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对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增量投向监测;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基础工作;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三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县“三资”办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并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关于印发〈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佛府办〔2019〕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原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