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FD2019010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组织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四)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级农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农村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经营情况。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或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农村集体资源。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表决通过并提交县、镇、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农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的会议表决事宜,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并在交易前7日公布。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办理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合同标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合同标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由所在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向县“三资”办申报,经县“三资”办审核同意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挂牌交易,并对合同实行统一备案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有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经营统计表,报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级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
(三)参与农村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村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农村集体资源公开制度。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承包方案及承包金的收缴要及时公开。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承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四)集体资源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源与财务重大事项;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处理农村集体资源时,应当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资源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工作;
(四)参与农村集体资源价值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的确定、承包过程和承包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县“三资”办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查。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各村集体资源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关于印发〈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佛府办〔2019〕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原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