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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积金提退申请须知


咨询电话:(0763)3877269  3877332

 

    根据国务院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制定以下事项:

一、注意事项:
1、凡申请提退款手续的由单位负责办理,申请人数多的可只填一份《支取申请凭证》(在姓名中填写XXX等X人)需另制一份清单。
2、填《支取凭证》时:销户退款的利息与合计数暂不填写;属提款的利息数不填。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均用A4纸各复印一份,并带原阼备查,材料及表格(按要求用黑墨水笔正楷填写好后)送交到我中心窗口并留下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管理中心”批复后通知您(或单位)。
4、凡需咨询、购买、索取公积金各种表格的,请到:新城16#区市财政局大厅1号、2号窗口咨询办理。(电话:
3877269、3877332)。
5、本《须知》如有变动絮不另行通知,请自行前来索取。

二、提退条件及提供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购房借款(在办理购房贷款后18个月内)
(1)个人申请须经单位初审加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购房合同、借款合同;
(4)还付款存折;
(5)已付首期(预付房屋总价款30%的)购房款收据;
(6)《支取申请凭证》;
(7)个人余额查询单,请自行前往银行打印,
2、离、退休退款
(])个人申请及个人身份证
(2)离退休证;
(3)《支取申请凭证》;
(4)《减少变更表》。
3、调出销户(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1)个人中请及个人身份证;
(2) “调令”及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出证明”;
(3)《支取申请凭证》;
(4)《减少变更表》。
4、市内转移销户
A、市内同一银行转移(即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家开户银行的)
(1)调令;
(2)《转移通知书》;
(3)《减少变更表》,
B、市内不同银行转移(即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家开户银行的)
(1)调令;
(2)《转移通知书》;
(3)《减少变更表》;
(4)《支取申请凭证》。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1、贷款对象:
(1)贷款对象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2)必须有连续1年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
(2)购买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具有所有权的,而且必须用于本人家庭自住的普通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
住宅;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较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房合同,而且必须已付30%的购房首期;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程序:
1、借款人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委托放款通知书》、《特定委托贷款协议书》等资料、表格,并在填写好后,连同其他资料一起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好贷款手续后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书上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备查):
(1)借款申请经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连续1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4)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
(5)低押物或质抵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或保证人资信证明;
(6)已付首期收据;
(7)放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的限额期限
1、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到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2、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的60%;
3、每项住房公职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清远市住房公职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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