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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民政局
公开为民解难十项服务
一、抚恤优待服务
1、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规定条件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条件定期定量补助。抚恤金和补助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一般按月发给。凭《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镇民政办领取。
2、对义务兵家属(超期服役义务兵须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给予社会统筹优待。优待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优待金一般在每年的春节前一次兑现。凭《优抚对象抚恤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镇民政办领取。
3、办理评残、追烈工作。
4、制定全县老年人福利设施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优抚和安置股
联系电话:4293149
联系人:邓谷莹、杨卫贤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服务
1、按时做好接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2、接收离休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按规定条件安置好离休退休军队干部,使他们老有所依,安度晚年。
3、全面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优抚和安置股
联系电话:4293149
联系人:邓谷莹、杨卫贤
三、退伍安置服务
1、热情接待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认真解答他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帮助其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2、严格执行国家现行退伍安置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应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当年内做出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核准后安排上岗或办理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3、定期检查各级用人单位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情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4、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士兵中的军地两用人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才干,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联系单位:佛冈县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4293149
联系人:邓谷莹、杨卫贤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辖区内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人月平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2、街道居民由户主向居委会申请,经居委会、民政办公室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发证实行差额救济。
3、企业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补助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主管部门报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证实行差额救济。
4、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救济金每月发放一次,领取救济金满六个月,要进行复核换证。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联系电话:4271252
联系人:何雪梅
五、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辖区内农村常住户口的村民,家庭人月平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2、困难村民要求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申请表),由当地镇政府审核,报当地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发证实行差额救济。
3、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救济金每月发放一次。领取救济金满一年,要进行复核换证。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联系电话:4271252
联系人:何雪梅
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1、辖区内农村常住户口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予以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2、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要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3、要求入保人员要向当地村委会申请,报镇政府审批,由镇民政办发给《五保供养证》,凭证发放供给。
4、要求入住镇敬老院的五保户,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镇或村委会落实照料人,实行包户服务。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联系电话:4271252
联系人:何雪梅
七、婚姻登记服务
1、结婚登记服务
结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到佛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证件齐备者,当即办理。
国内结婚登记须持证件:(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类的签字声明;(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涉外结婚登记须持证件:
(1)、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县辖各镇户口的公民与台湾居民、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自愿申请离婚登记服务
申请离婚登记,须持以下证件: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④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自愿离婚者需共同到“佛冈县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按全国统一标准收取工本手续费,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每对9元(人民币,下同);华侨、港澳、台湾居民婚姻登记每对60元;外国人,外籍华人婚姻登记每对80元。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联系电话:4272356
联系人:谭卫卫
八、社会救助和收养登记服务
1、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按有关细则完善救助服务体系,使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收养人夫妻双方满30周岁,无子女,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需持证件、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无结婚关系的免);(4)单位证明;(5)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证明;(6)弃婴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7)计划生育证明;(8)收养人的书面申请;(9)被收养人近照2张;(10)在福利机构收养的,须出具该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在公共场所拾获收养的,须提交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证明,并加盖见证人所在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加盖村(居)委会公章);(11)收养人是港、澳、台居民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4、所需证明材料齐全,可直接到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在县报公告60天后,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收养证》。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联系电话:4271252
联系人:何雪梅
九、民间组织登记服务
1、社会团体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1)社团章程(草案);(2)社团筹备情况的说明;(3)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4)向登记部门要求成立的请示;(5)社团成员花名册;(6)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经办人;(7)填写统一制作的申请书;(8)填写注册表格和负责人履历表。(9)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3、佛冈县民间组织由佛冈县民政局登记注册,提供材料齐备的,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登记的答复。
4、民间组织年检每年一次。由各民间组织提供上年度活动报告和下年度活动计划等有关材料并带登记证副本到佛冈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办理。符合条件的,作出年检结论。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联系电话:4272336
联系人:谭卫卫
十、地名标志服务
办理地址名称、更改地名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明;
2、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即办理。
联系单位:佛冈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联系电话:4272336
联系人 :谭卫卫、朱锡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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