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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用服务指南

 

地址: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电话:4272520

 

土 地 征 用
一、用地项目申请与选址
  需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申请书应明确用地的地点,面积、用途等内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的选址等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编写预审报告书。
二、签订征地协议书
  用地项目申请和选址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局组织被征地的单位进行征地补偿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征用土地补偿按下面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
  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征用其它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补偿。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征用末利用的,按邻近其它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县物价局认可的单价为准。
2、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其它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周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4、附着物补偿
  拆除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它附着物,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违章建筑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三、用地材料和报批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或征用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或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前款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报批时须提供下列材料给国土资源局
  1、用地的可行性报告。
  2、用地申请书和县计委的立项批文。
  3、征用土地协议书。
  4、征地红线图、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
  5、建设用地呈批表。
  6、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的资金证明。
  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建设用地报批的程序
  国家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的征地报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采用分批次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具体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即圈外)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的用地指标,编写土地预审报告书。
  (2)、申请人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持立项批文,环保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图件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局办理征用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应载明征用土地的面积、土名以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事项。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自批准征地之日起三个月内付给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则同时交付土地给征地单位使用。
四、征地的各项政策性收费及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
m2(省收)省山区会议决定收30%,即4.2元/m2。30%缴入中央金库,10%缴市级国库、省属20%和县级40%直接缴当地县国库。
2、耕地开垦费10元/
m2。(省收)
3、耕地占用税5元/
m2。(县财政收)
4、出让金:县城红线内15元/
m2,其它地方收费见“佛府[1993]年72号”文。(县财政收)
5、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总额的2.1%。(省收)
6、测量费:0.1元/
m2。(测量队伍收)
7、林地植被费:
3/m2。(林业部门收)
8、公告费:1.2万元/宗。(省国土厅收),省山区会议决定免收。
9、征收补偿费。 (补给村集体或村民)
10、果树补偿、误工补贴、伙食费、房屋拆迁、迁坟等费用另计(补给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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