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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国税局
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地址: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电话:4272518 4285177

 

    佛冈县国家税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县内属国税部门管辖的工商业户开业税务登记。为了纳税人能准确、快捷办理有关业务、请阅读“办证须知”
一、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涉外企业
  1、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两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税务登记表三份。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验资报告复印件两份。
  8、银行基本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9、纳税专户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0、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内资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税务登记表三份。
  5、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银行基本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纳税专户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税务登记表三份。
  4、纳税专户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7、下岗人员须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分支机构
    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服务承诺
    纳税人在窗口领购《税务登记表》填妥后连同有关证件及资料交回窗口受理,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证件。

一、开业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及复印件。
  2、法人企业的验资报告。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个体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个体户还需提供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银行账号证明。
  8、所住和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涉外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
三、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新开业户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加盖好企业公章或签署业主姓名后,连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工本费35元)。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在15日内给予办理,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证件后,纳税户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办理税款划转委托书》(一式三份),到指定银行开设储税账户。
四、补充:下岗失业人员收费办法
    根据(粤国税办发[2002]135号文)《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税务部门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每套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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