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
 
领导班子
政府机构
政府公告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佛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咨询电话:4288241
投诉电话:4296730

 


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须知
一、开办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临时经营者除外)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流动经营者除外)
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4、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5、可以雇工,但雇工须在八人以下。

二、个体工商户开户登记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证明、职业状况证明、计生证);
(2)、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
(3)、申请书(入会申请表、实地调查表);
(4)、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的需有审批证明;
 A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当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B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
 C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D从事旅游、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E从事音像制品、文化娱乐营业性经营的要有文化、公安、消防机关审查批准证明;
 F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5)、个人合伙经营的要有合伙协议;
2、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
3、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照;
4、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通知
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组成形式、以家庭经营的改变经营者姓名;
2、因分立或合并保留的个体工商户;
3、在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迁移,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变更登记表,由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照。


个体工商户停业、注销、重新登记须知
一、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1、个体工商户停业应在停业前十天报当地工商所备案,并缴清应缴的税款、规费,停业期间严禁开展经营活动;
2、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所收回其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复业前三天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复业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下列行为应办理注销登记:
1、歇业;
2、因合并而撤销;
3、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方;
4、宣告破产;
5、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
6、因行政处罚而收缴、吊销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
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重新登记: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方;
2、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个体工商户;
3、营业执照有效期满。


                                      

                                          佛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首页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推荐用IE5.0或NS6.0以上版本浏览,最佳显示800*600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 佛冈县信息中心制作及维护
Tel:(86)0763-4287501    E-mail:fgxxzx@21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