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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水利局关于《佛冈县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1 10:26:25来源:佛冈县水利局访问量:-字体

    为规范我县非居民用水水平衡测试服务的市场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我局制定了《佛冈县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测试工作效率和测试结果准确性,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統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水平衡测试是企业(单位)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强化用水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ー。做好水平衡测试可以基本摸清企业(单位)用水现状、用水基本参数之间的定量关系,为制定和调整合理用水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为城镇水资源的系统分析、供需平衡研究、用水规划、未来经济发展的需水量预测、水污染防治以及制定用水定额等提供较可靠的基础数据。同时,水平衡测试也是节水型企业(单位)以及节水型城市、节约型社会创建的基础工作。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推动用水企业(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的职责。

    从相关水平衡测试技术标准来看,用水企业(单位)可以自主测试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测试;但由于测试的专业技术性较强,仅个别计量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有能力自行完成,因此从提高测试工作效率和测试结果准确性的考虑出发,政府主管部门鼓励用水企业(单位)委托水平衡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测试。对于委托测试所带来的验收问题,即测试机构水平参差而用水企业(单位)又不具备专业水平鉴定测试报告质量的问题,现阶段采用由政府部门出具《水平衡则试报告评审意见》的方式解决。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包括:《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节约用水办法》以及《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和配备管理通则》(GB 24789-2009)、《节水型企业(单位)评价方法》(DBJ440100/T 154-2012)等标准规范。

    制定过程中,我们要求《办法》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并征求各镇、县有关单位意见,2019年6月28日,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佛冈县水利局根据《佛冈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对适用范围、管理分工、测试周期、测试机构资质要求、测试报告内容、测试报告验收等内容作出规定。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取水的非居民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取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均适用《办法》。

    2.关于用水户对测试机构的委托行为

    水平衡测试的专业技术性较强,虽有个别计量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有能力自行完成,但大部分企业(单位)不具备自行测试的能力。从提高测试工作效率和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的考虑出发,应鼓励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测试;但相关国家标隹和上位法都没有委托测试的强制规定,因此不再作强制性规定,由用水户自行决定自主测试还是委托测试机构,并明确用水户的选择权。

    四、《办法》的具体规定及说明

    1.用水户更新、检定用水计量器具的责任

    用水计量器具是整个用水系统的数据来源,用水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既是测试报告数据准确性的关键决定因素,同时也是用水户日常用水管理的重要保证;明确用水户的配合义务有助于测试机构顺利、规范开展测试业务;同时也消除用水户对要求更新、检定自用的用水计量的疑虑。

    2.关于连续测试时间

    连续测试时间是根据《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作出的;稳定的用水代表时段,至少要有7组数据,且每24小时记录一次,方能体现用水户的基本用水现状。因此,明确要求连续测试时同为8日,每24小时记录一次,共取7组数据,减少岐义,提高数据采录要求,有利于测试机构的作出更能准确反映用水现状、更优质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从而保障用水户权益。

   

   

    解读源文件:佛冈县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冈县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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