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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3 09:48:13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访问量:-字体

    《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佛府办〔2019〕12号)已于2019年6月6日印发,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 制定的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佛冈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清府〔2016〕6号)、《佛冈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佛府〔2016〕6号)要求,结合清远市和佛冈县的实际,在《佛冈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佛府办〔2011〕46号)的基础上,开展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解决佛冈县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畜禽养殖业规范管理,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经济发展、宜居宜游”的幸福美丽佛冈。

    二、 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七)《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三、 主要内容

    (一) 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法

    1. 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及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已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2. 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 森林公园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禁养区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T/J81-2001)》的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城镇建成区及周围500米内的范围内区域划定了禁养区。

    5. 河流干流及支流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干流及支流两岸历史最高水位以内或河道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或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6. 主要交通干道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国道两侧500米、省道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高速道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7. 工业园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工业园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 禁养区划定结果

    佛冈县全县禁养区面积472.64平方公里,占全县行政区划面积36.49%,其中石角镇禁养区面积 111.93平方公里、汤塘镇禁养区面积92.30平方公里、迳头镇禁养区面积64.65平方公里、水头镇禁养区面积 43.09 平方公里、高岗镇禁养区面积 56.46 平方公里、龙山镇禁养区面积 57.33 平方公里、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 20.53 平方公里、羊角山林场禁养区面积 26.35 平方公里。

   

   

    解读原文件:关于印发《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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