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改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佛府〔2025〕5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经法定程序修改后已于2026年 月 日印发《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修改稿)》”),既能确保《通告(修改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顺利实施,也能进一步优化完善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是具有必要性的。
二、修改目标与政策意义
发布《通告(修改稿)》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削减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通告(修改稿)》从制定背景、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第一部分是将制定背景中的法律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第二部分是将禁燃区管理的规定由“因重大节庆活动、重要庆典仪式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公安局审查,核发许可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修改为“因重大节庆活动、重要庆典仪式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许可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第三部分是将对大型活动的规定由“对未经许可举办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部分是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由“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修订为“本通告自2026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佛府〔2025〕56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时废止”。
四、修订的亮点
本次《通告(修改稿)》与《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佛府〔2025〕56号)相比,进一步优化禁燃区管理规定,明确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保留了一定的节日氛围。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在禁燃区域范围内,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