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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9 16:57:57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一、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县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为指导,对2021年印发的《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进行重新修改,以全面优化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2月3日修订,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9号)

  (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7月31日修正)

  (九)《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通过,2021年9月29日起修正)

  (十)《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8日修正)

  (十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

  (十二)《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

  (十三)《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畜资委办〔2025〕18号)

  (十四)《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十五)《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

  (十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十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

  (十八)《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

  (十九)《清远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调整方案》

  (二十)《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县(市、区)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0〕225号)

  (二十一)《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号)

  (二十二)《清远市佛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二十三)《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十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二十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三、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种类

  包括猪、牛、鸡、鸭、鹅、羊、兔和鸽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的畜禽。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养殖场规模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确定,如果国家、省有最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主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见下表。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序号

畜禽种类

规模标准

1

猪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2

普通牛、水牛

肉牛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3

绵羊、山羊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4

鸡

肉鸡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鸡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5

鸭

肉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鸭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6

鹅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以上未提到的其他畜禽类型,可按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执行。

  四、《划定调整方案》内容解读

  (一)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动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助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二)禁养区划定工作目的

  以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优化升级、管控农业面源污染、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为目的,以统筹协调、科学务实、合法依规为核心准则,立足我县发展实际,综合考量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对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划定禁养区范围,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全力推动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协同共进、良性发展。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广东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佛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的城镇建成区范围。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其他区域。潖江两侧岸线向陆域纵深200米范围,民安水、四九河、汶坑水、大陂水、黄花水、潖二河、小北江(烟岭河)河流两侧岸线向陆域纵深150米范围。

  (四)畜禽养殖管控要求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2.各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行分类管控。

  3.禁养区外,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划规定畜禽养殖规范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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