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入新发展阶段,政府储备粮食宏观调控作用的持续发挥、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加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粮食储备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落实《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决策部署,研究修订了《办法》。
二、依据原则
《办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清远是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其中涉及政府储备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完善政府储备粮食各个环节管理机制,强化体系建设和监督管控,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夯实储备粮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对政府储备粮食的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相关要求:
明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了县级储备粮的范围和管理体制,明确县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加强县级储备粮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收储、销售和轮换
《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和销售计划的下达和实施机制,严格县级储备粮入库的质量检测。规定了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原则、轮换要求和轮换方式,规定了静态轮换的轮换架空期和自主轮换的原则及要求。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交易方式和要求。
(三)储存
《办法》规定了县级储备粮的承储方式,明确了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确定原则和方式,严格规范了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明确指出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原粮以及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对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动用
《办法》提出县级储备粮应完善动用的检测预警机制,对动用方案的提出、动用的实施部门均作出明确的职责规定,并规定市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五)财务与统计
《办法》规定了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严格规范了储备粮资金管理,规定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六)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并要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和检查,应当及时处理问题并报告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七)法律责任
对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等有关部门、市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阻挠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等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对代储企业明确社会责任储备与代储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