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我县经济发展,促进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我县全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新引进项目和已投产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企业缴纳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县财政收入部分,实行向镇、村倾斜政策及对引进项目起重要作用的县直单位(县四套班子成员及招商单位成员除外)和社会人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所称引进项目统指引进最终对我县县镇两级财政收入有贡献的生产性项目(新引进项目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条 引进在镇新办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后的剩余部分,县、镇按7:3(县引入项目)或3:7(镇引入项目)的比例分配,每年每个企业到镇的奖励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第五条 属镇引进在异镇兴办的企业,上缴税收(县留成部分)中从县奖励给镇政府的收入部分(扣除奖励给行政村及村民小组部分),20%归引进镇,80%归所在镇。
第六条 投产前县政府给予配套资金帮扶的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成,配套资金县、镇按奖金相应比例分摊后,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引荐新企业在我县投资的有功人士,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凡投产后12个月内占地每亩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达到人民币10万元,缴纳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抵扣部分)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总额的1%实行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有功人士如属我县在职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第七条办法的标准的二分之一实行奖励。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以及利用水、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特殊资源经营的专营性项目;
(二)建筑工程类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或商住开发项目;
(四)混凝土搅拌项目;
(五)通讯服务项目;
(六)金融业项目;
(七)烟草等专卖项目。
第十条 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上述奖励政策的引荐人,项目落地后,在新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县招商局登记备案,待项目在第一个完整投产年后,引荐人必须在第一个投产完整年的次年六月份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企业与所在镇分别加盖公章确认)报县招商局,逾期不作受理。
(二)县招商局初审通过后,由项目引进人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三)县招商局把有关材料审查后出具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
(四)县财政局把审核报告及其附件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引进的项目或企业。2014年1月1日前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按《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办企业的奖励办法》(佛府〔2003〕83号)和《<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办企业的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佛府〔2005〕6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