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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加快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3 11:05:19来源:佛冈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加快佛冈现代化进程,推动我县新一轮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以及清远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经国家、省、市、县批准的生产性工业、农业企业及旅游业。

    二、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和奖励措施

    1.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下同)生产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县的电价标准执行。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错峰用电时重点保障用电。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见附件)。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

    3.新引进生产性企业,投产三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200万元以上,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1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和社会公益捐助等。之后,该企业投产三年内,以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纳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200万元的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逐年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可以继续获得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度上限为500万元。相关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仅执行合同,不执行本规定。

    4.落户我县的生产性企业(含新、老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申请、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在征收堤围防护费后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企业正式投产后,年缴纳总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亩(用地面积)以上的,每年缴纳入库堤围防护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10%计算奖励给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上限为50万元。(以县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5.落户我县的生产性企业(含新、老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申请、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企业正式投产后,年缴纳总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每亩(用地面积)以上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上限为50万元。(以县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6.县政府对每年度缴纳总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相关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仅执行合同,不执行本规定。

    7.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8.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优先供应能源,包括优先安排架设输电线路、供电;优先协调安排供应煤、油等燃料;优先安排架设通信网络;优先安排申报国家节能技改资金;优先安排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优先安排申报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的,优先上报申请奖励。

    9.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凡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投资项目,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0.设立投诉电话。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招商局)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排忧解难(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4272512)。

    11.优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环保、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先进行预审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安监、环保、卫生、防雷等方面的有关要求,由消防、安监、环保、卫生、质监、气象等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31日至331日,将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和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支持公益事业、环保治理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支出)报送县招商局,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招商局收阅材料后,向有关部门核准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初步书面意见。

    (三)县招商局把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送交县财政局复核。

    (四)县财政局把审核报告及其附件上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奖励。

    企业在该年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申报和享受本优惠政策,已领取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四、有效期限

    1.本规定自201411日起执行,至20161231日止。

    2.对于201411日前兴办及享受《中共佛冈县委 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佛府〔2009〕3号)不足五年的企业,按本规定执行。201411日前下发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五、本规定由佛冈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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