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清远旅游市场发展,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吸引更多来清过夜游客客源,提高清远旅游知名度,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组织市外过夜游游客来清旅游的前十名旅行社(包括本市及外市旅行社)。
二、奖励政策措施
从2015年1月份开始,连续十个月对组织过夜游游客来清旅游的旅行社进行逐月核定,每月奖励组织过夜游人次前10名的旅行社,每月发放奖金10万元,十个月共发放奖金100万元。
三、申请奖励程序
1、由各旅行社自行向清远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于次月15日前提供以下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1)旅行社团队确认单;
(2)团队游客入住酒店的名单统计表(名单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按1人住1夜作为1个过夜游人次计算; 并有酒店盖章)及发票原件;
(3)1个以上(含1个)景区点出具的发票;
(4)《旅行社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由市旅游局组织考核人员进行相关材料审验,提出前十名旅行社名单,由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在清远旅游网站公示获奖旅行社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获奖旅行社将进一步核实后,正式公布获奖旅行社名单。
3、对获奖旅行社发放奖金奖励。
四、罚则
各旅行社在评选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良性竞争原则。对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提交虚假材料的旅行社,取消其奖励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收回,并将该企业纳入旅游诚信体系黑名单予以公布。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336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