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备案程序
(一)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二)旅行社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按照变更事项要求,连同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地级市旅游局(一式四份)备案;
(三)地级市旅游局受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变更备案后,给予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由地级市旅游局受理后转报省旅游局;再由省旅游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并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材料要求
(一)变更企业名称(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经营场所(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出资人(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变更信息资料”复印件;
3.旅行社出资人股权转让协议书;
4.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新的旅行社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新的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损毁或遗失补办《许可证》(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关于换发或补发《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二)已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的损毁或遗失作废声明的证明文件。
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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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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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登
记
事
项 |
项 目 |
变 更 前 |
变 更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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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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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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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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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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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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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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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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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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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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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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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 市旅 游局 审核 意见 |
□ 经审核,同意变更 □ 转报省旅游局备案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所在 省旅 游局 办理 情况 |
□ 经审核,同意变更 □ 转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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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及编号 |
(此项由颁证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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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