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佛冈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五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局起草了《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制定《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佛冈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佛委办发电〔2016〕16号)、《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佛委办发电〔2016〕19号)和《佛冈县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委托代理服务制实施方案》(佛委办发电〔2016〕21号)。 制定过程中,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将《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佛委办发电〔2016〕19号)发到各镇政府、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电子政务办、清远市公共交易佛冈分中心、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金改办等单位征求修改意见,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佛冈县财政局于2019年1月7日将《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佛委办发电〔2016〕19号)在佛冈县政务网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对我县农村资源的种类、农村资源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和使用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经营和流转、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域、滩涂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级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四)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级农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或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农村集体资源。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