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3日,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佛冈县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佛冈县环城中路某处时,发现某翻新改造项目正在施工,存在异常。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核查,该项目承包方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成分包括墙皮,瓷砖,泡沫砖等)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运输,而是直接交给个人进行运输处置。
经查实,当事人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分20车次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使用拖拉机运输,每车次装载量约2.5立方米,总计运输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司机将建筑垃圾运离工地后倾倒在佛冈县石角镇某村一处空地。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208.22.2条款的规定,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5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档次,应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日,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经佛冈县城管局复核,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法定幅度内的较低限额罚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规定,佛冈县城管局责令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23日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2025年10月27日,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清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该案已完结。另,该案中涉嫌违规运输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个人已另案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核准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处置,严禁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垃圾流向,防止随意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本案中,涉事建筑公司为图一时便利,将5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个人用拖拉机运输至某村庄空地随意倾倒,不仅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也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垃圾管理秩序。各施工单位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的城乡环境。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持续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采取“日常巡查+重点监管+蹲点值守”的执法方式,对施工工地和发生过倾倒建筑垃圾的点位进行重点布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查处。同时,落实“一案三查”监管制度,在查处违法处置垃圾过程中发现一个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追究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等多方主体责任,形成执法震慑,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相关法律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2.2: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30立方米以上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