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佛冈县石角镇钟某英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2026年4月15日,佛冈县林业局接报称,石角镇黄花村附近山场有人违规炼山。经核查,当事人钟某英于当日18时许,在石角镇黄花村委新田村小组山早冚尾山场,擅自实施炼山作业。其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4月17日,佛冈县林业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佛冈县石角镇黄某坤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2026年4月16日,佛冈县林业局接报称,石角镇科旺村附近山场有人违规炼山。经调查,当事人黄某坤承认,于当日18时30分许,在其承租的石角镇科旺村委低五村小组高禾冚山场,擅自用火炼山。该行为同样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4月20日,佛冈县林业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警示: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县林业局将同步调查上述两起违法行为中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的情况,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对未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的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安全无小事,严守野外用火规矩,就是守护绿水青山。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共同筑牢森林防灭火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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