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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一批2025年民生领域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5-11-14 15:09:53来源: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今年以来,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5年民生领域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强化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工作,查办了一批电动自行车、食品、特种设备等违法案件,切实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现通报一批2025年民生领域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佛冈县石角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12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佛冈县石角镇某车行改正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佛冈县石角镇某车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在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简单测量,鞍座长度分别为51cm,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将原本配套的短鞍座更换为摩托车配件长鞍座,组装后放到该车行的销售区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二:佛冈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4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佛冈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根据举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佛冈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有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已经投入使用。当事人投入使用的上述叉车没有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三:佛冈县汤塘镇某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6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佛冈县汤塘镇某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豆角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豆角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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