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16时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冈县汤塘镇某省道的某处施工作业时,在未查清地下管网情况下,施工工人使用挖掘机进行基坑开挖,在挖掘深度约60厘米处不慎将地下天然气管道挖穿,毁损燃气设施1处,造成燃气泄漏,同时造成附近区域24个用户输气管网暂停供气(有其他供气渠道,未影响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影响时长约4.5小时。事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与燃气公司取得联系并配合进行紧急抢修,处置及时,应对有效,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引发次生灾害,抢修完成后,该公司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故案件违法情节界定为轻微。
处理结果:
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单位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佛冈县城管局”)根据调查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2.51.1的规定,于2024年11月5日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天然气官网是城市能源供应的“动脉”,保障着城市的正常运转,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相连。近年来,伴随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件时有发生,轻则导致区域供气中断,影响居民正常用气,重则可能引发爆炸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管线巡查频次,完善警示标识设置,主动对接施工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保护规定,开工前必须探明管线位置,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落实保护措施;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涉燃气管道施工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相关法律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