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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售卖蚊香和樟脑丸认准这个证号!龙山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为夏日安全把关

发布时间:2025-06-27 16:35:13来源:龙山镇人民政府访问量:-字体

  炎炎夏日,蚊虫滋生,驱蚊液、蚊香、樟脑丸等产品进入热销期。近日,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查市场上此类产品的合规性,并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出重要提醒。

  蚊香、樟脑丸也需“身份证”

  在某超市货架上,一款家庭常见的“特浓樟脑丸”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仔细查看外包装,产品宣称“驱虫、防蛀、防霉”,却找不到任何农药登记证号。“很多商家和消费者存在误区,认为此类家用的防蚊驱虫产品就不是农药,不需要严格管理,但这是错误的认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释法。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标有“防蚊”、“驱蚊”、“驱虫”等功效的产品,无论成分是化学合成还是植物源性,都属于农药范畴。这类防蚊驱虫类产品合法上市销售的前提,就是产品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由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号(通常以“WP”(卫品-生活农药)开头)。

  本次联合检查覆盖了圩镇多家超市、日杂店等场所,重点检查蚊香、电热蚊香液、驱蚊喷雾、樟脑丸等产品。检查发现,大部分正规品牌产品标识齐全,但仍有个别樟脑丸类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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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开展防蚊驱虫类产品的合规性专项执法检查)

  无证销售按“假农药”论处,可能面临重罚

  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假农药”处理,采取了下架、暂扣封存的行政措施,并责令商家立即停止销售。

  “经营这类无农药登记证号的产品,后果非常严重!”龙山镇执法相关办负责人强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将面临严厉处罚: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和工具;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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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开展防蚊驱虫类产品的合规性专项执法检查)

  进货务必“索证验号”,自查刻不容缓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进行了普法教育,同时也为广大经营者提个醒。

  其一,严把进货关是底线!采购任何标称有驱蚊、防蛀、杀虫等功能的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该产品有效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或“农查查”小程序查询登记证号真伪及状态。

  其二,立即全面自查!对店内所有在售相关产品进行彻底排查,重点看外包装是否清晰标注有效的农药登记证号(格式如:WPXXXXXXXXX)。对无证号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产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其三,提升法律意识!主动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及卫生用农药相关知识,切勿因产品宣称“天然”、“家用”而放松警惕。卫生用农药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规范经营是法律责任。

  认准“WP”证号,安全才有保障

  联合执法组也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相关产品时务必擦亮眼睛。

  一是查看“农药登记证号”。购买蚊香、驱蚊液、电蚊香片/液、驱蚊喷雾、驱蚊手环/贴、樟脑丸(防蛀类)、杀虫气雾剂等产品时,请务必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寻找以“WP”开头的农药登记证号。这是产品合法性和经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标志。

  二是选择正规产品。优先购买标签信息完整、清晰标注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与方法、注意事项、生产厂家信息的产品。

  三是警惕“纯天然”陷阱。不要轻信仅标榜“纯天然”、“植物提取”、“无毒无害”却无农药登记证号的产品。此类产品可能属于非法生产的“假农药”,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都无法得到保障,存在潜在风险。

  长效监管,共筑安全消费环境

  龙山镇将持续加强对驱蚊杀虫类产品的日常监管,通过常态化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整治成果。同时,将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渠道普及法规知识,提升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并加强协作,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居家环境健康与消费安全。(龙山镇 潘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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