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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执法,强警示!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查处4宗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0 16:03:58来源:佛冈县交通运输局访问量:-字体

  今年以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安排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动员部署、指导服务、精准执法等各环节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住“关键少数”,紧盯重点部位,狠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现对4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二:佛冈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佛冈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包括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该公司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佛冈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我局依法对佛冈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佛冈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我局依法对佛冈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给予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佛冈某运输有限公司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佛冈某运输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存在代签名现象,该公司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依法对佛冈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冈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佛冈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造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包括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涉嫌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佛冈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造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得不到有效巩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我局对佛冈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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