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对我县多起拖拉机领域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拖拉机驾驶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农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3年7月27日,佛冈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角镇人民政府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执法人员在佛冈县106国道路段发现刘某、高某驾驶的拖拉机存在擅自改变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的情况。
2023年8月29日,佛冈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执法人员在佛冈县106国道路段发现钟某驾驶的拖拉机存在擅自改变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的情况,覃某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
2023年9月19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佛冈县农业农村局、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执法人员在佛冈县106国道路段发现宋某、黄某、曾某驾驶的拖拉机存在擅自改变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的情况,另外,宋某驾驶的拖拉机还存在农业机械灯光不齐的情况。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办机〔2022〕7号),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二)拖拉机违法载人;(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四)拖拉机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
以上所查处的拖拉机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刘某、高某、钟某、覃某、宋某、黄某、曾某违反了《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四)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根据《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佛冈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对刘某、高某、钟某、覃某、宋某、黄某、曾某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