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图片新闻

楼上高空扔垃圾楼下居民连叫苦

发布时间:2016-06-17 08:55:46来源:佛冈县新闻信息中心访问量:-字体

佛冈某小区行人过道上散落了一袋垃圾。(魏亚男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魏亚男)近日,家住沿江中路的吴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小区楼道的门上贴了一张物业公司的通知,规劝楼上业主不要随意抛物,看到这样的通知,她有些无奈,“这样的通知也不是贴过一次两次了,可是屡禁不止,实在没办法。”

现象:楼上乱扔垃圾屡禁不止

“有时候,楼上扔垃圾会直接落进我家阳台。有时候,从楼下经过,会被楼上的污水淋湿。”吴女士家住二楼,几天前的晚上,正熟睡着,就被“嘣”的一声吓醒了,第二天早晨一看是一包散落的垃圾掉在隔壁天台,“里面东西还挺硬的,甚至还有玻璃、木板、瓷砖。”

看到这情景,她很是气愤,“真搞不懂,小区本来就有电梯,坐电梯扔到垃圾桶里又不费事,这样随便扔,万一砸到人或者别人的车怎么办,多危险。这些人怎么就没有一点公德心呢?”为了这个事情,她不止一次找过物业公司,虽然物业公司贴了告示,劝导大家不要乱扔杂物,不过这样的情况一直没有杜绝。

其实,高空抛物还可能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高度越高、危险就越大。有关业内人士表示,根据物理、医学等知识进行估算,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抛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抛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落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物业无奈:屡禁不止 只能提醒劝说

石角镇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空抛物现象在小区内屡禁不止,物业也想尽各种办法提醒居民。“每个月都在贴,几乎是变着花样提醒大家,但是似乎效果不佳。”该工作人员苦笑着说。

该工作人员认为,除了少数居民公德意识欠缺以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人有侥幸心理。“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伤害事件,想要取证认定是某户所为很难。”工作人员称,这些居民认为随手往楼下扔东西是小事,就算造成伤害了,也“抓不到”他们,有整栋楼的居民一起陪着“买单”。

“后果相对较轻的,我们就会贴温馨提示。”该工作人员说,低层住户受高空坠物影响常到物业公司来投诉。“温馨提示是为这些住户‘发声’,帮他们发泄一下内心的苦恼。还有就是做些小提醒,比如居民不要在阳台上摆放花盆、杂物等。”

因此,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居民,不仅要从自身做起,不要高空抛物,而且要有监督意识,发现有邻居有高空抛物行为时,应该取证并向有关部门检举,一起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告示也贴了,还跟不少居民口头提醒了,大家也都很反感高空抛物的行为,可是还是屡禁不止。”物业公司告诉记者,工作人员也只能加强巡逻,及时清理,并且物业公司是没有处罚的权力的,要杜绝高空抛物的现象,关键还是要靠业主的自身素质。

根据《物权法》,物业应该积极主动防范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但是也只能提醒、告知、劝解业主不要高空抛物,而没有执法权和处理权。

律师说法

法律要加大惩处力度 居民也应自律自省

记者了解到,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又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为了保护受害人,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居民需要“连坐”来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高空坠物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是惩处力度较小,起的约束力不大。“法律上要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居民自身也应该学会自律自省。”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相关附件

返回首页
粤省事
粤省事
政务微信
佛冈发布
(中共佛冈县委宣传部主管)
旅游美食
佛冈旅游美食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