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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严禁非法狩猎!周某、莫某被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26-09-22 15:40:33来源:佛冈县林业局访问量:-字体

  近期,肇庆市封开县公安机关公布两起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呼吁群众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目前,涉案人员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封开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6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经迅速出警调查,查实周某某为了一己私欲,到封开县江川镇界首村委会山场的林道路边以架设捕鸟网的方式狩猎鸟类,用于出售及食用。周某某拉网捕鸟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周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已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6年6月13日,莫某某携带事先网购的诱鸟器(音响)、“粘鸟器”、套网等作案工具,在大洲镇村庄周边的花生地,利用作案工具捕获鸟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莫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已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及网捕等方法猎捕;第二十条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另按同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责,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两起案件再次证明非法狩猎没有“小事”,触犯法律必受严惩!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侦查阶段还可能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还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并留下犯罪记录,对本人及子女在参军、报考公务员等政审环节产生不利影响。

  下一步,广东将持续加大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候鸟迁徙通道、栖息地巡查,严厉打击捕猎候鸟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全面保护全省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来源:广东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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