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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公示送达( 范远邦、李淑娴 )

发布时间:2026-08-25 09:40:27来源: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访问量:-字体

  因与范远邦(身份证号码44182119******0913)、李淑娴(身份证号码44182119******0929)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规罚字〔2026〕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自然资规罚字〔2026〕3号

  (自然人1)姓名:范远邦

  身份证号码:44182119******0913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栋***

  (自然人2)姓名:李淑娴

  身份证号码:44182119******0929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栋***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对范远邦、李淑娴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2栋204建设雨棚构筑物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目前所有并使用的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2栋204的一处雨棚(面积23.13平方米)构筑物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测绘结果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单位已于2026年6月29日向你留置、公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规罚字〔2026〕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碧翠景湖轩2栋204违规建设的一处雨棚(面积23.13平方米)构筑物,恢复原规划建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佛冈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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