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杜绝耕地撂荒、实现应耕尽耕是每位承包农户的法定义务。经排查发现,我镇部分农田出现闲置撂荒的情况,这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不符合国家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要求。
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为全力保障耕地利用及粮食生产,即日起号召全体村民积极行动起来,把能种的地都种上,优先保障种植水稻。请广大村民相互转告,积极响应,迅速开展撂荒地整治和粮食耕种工作,共同管好、用好耕地资源,全力保障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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