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自然资强拆公字〔2026〕第1号
关于佛冈县龙山镇白沙塘村委牛咀地段的厂棚(30855.6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案,经佛冈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佛冈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执罚字〔2021〕345号),于2022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佛自然资执催罚字〔2022〕4号),于2026年7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佛自然资强执催告字〔2026〕第1号),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30855.6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佛自然资执罚字〔202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清新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3行初83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且得到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8行终264号行政判决的确认,上述终审判决现已生效,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粤1803行审606号],准予佛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对佛冈县龙山镇白沙塘砖厂处以限期拆除30855.6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25年8月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佛自然资强执决字〔2026〕第1号)。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粤1803行审606号),联同相关部门依法对佛冈县龙山镇白沙塘村委牛咀地段未办理土地手续的厂棚(30855.6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依法予以追缴。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