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社会救助事项联审联办惠民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清单 | 申请条件 | 政策内容 | 实施单位 |
1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 |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 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向特困人员发放救助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对象安排入住集中供养机构,对象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3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 |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家庭。 | 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部门 |
4 | 支出型困难家庭待遇 |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 | 享受临时救助和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5 | 临时救助待遇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我国大陆公民、在清居住的台港澳居民。 | 1.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2. 3. | 民政部门 |
6 | 孤儿救助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 民政部门 |
8 | 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 |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 | 1.照护人或住院照料护理服务机构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天150元3.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天数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2. | 民政部门 |
9 | 高龄老人津贴 | 具有清远市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 按标准发放高龄津贴:至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元;至99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50元;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1.80 2.90 3.100 | 民政部门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2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符合改造条件且同意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范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包括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 | 按照标准执行 | 残联组织 |
13 | 康复救助 |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清远市户籍以及广东省财政转移支付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 按各项标准进行补助 | 残联组织 |
14 | 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资助 |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 教育部门 |
15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 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 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 元、初中每生每年750 元。 | 教育部门 |
16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外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家庭(脱贫户)本地学籍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基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教育部门 |
17 | 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 教育部门 |
18 |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 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一年级新生。 | 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高校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 教育部门 |
19 | 居民医保资助参保 | 收入型救助对象:1.特困人员、2.孤儿、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6.纳入监测范围的返贫致贫人口。 其他特殊人员: 1.具有清远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三级的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扶助对象的条件。 3.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且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女孩。 4.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经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收治条件且已收治的患者。 5.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患者。 6.麻风病患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麻风病的患者。 7.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8.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五老”人员。 | 收入型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我市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员,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 医保部门 |
20 |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帮扶援助对象为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1 | 医疗救助待遇 | 收入型救助对象:1.特困人员、2.孤儿、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6.纳入监测范围的返贫致贫人口。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 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予以支付。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及资格存续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 医保部门 |
22 | 大病保险倾斜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 | 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医保部门 |
23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卫生、公安、民政、医保、财政部门。 |
24 | 城镇住房保障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通过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 住建部门 |
25 |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6类人员: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含单列低保人);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 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 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自愿向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 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住建部门 |
26 |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 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2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 发放补贴 | 人社部门 |
27 | 求职创业补贴 | 在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学生。 | 发放补贴 | |
28 | 国家司法救助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 司法部门 |
29 |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帮扶援助,对能提供有关支出票据的,参照重大疾病申请援助标准予以一次性援助;如果不能提供有关支出票据的,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援助。一年内帮扶援助累计援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000元。 | 因重大疾病申请帮扶援助个人负担费用1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部分15%比例援助;个人负担费用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比例援助;个人负担费用3000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援助7000元。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0 | 城乡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在清远市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中初次确诊为“两癌”及癌前病变的清远市低收入妇女;必须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优先救助农村、城镇低保及残疾妇女。 | 根据市妇联有关救助政策上报符合条件对象材料到市妇联,同一对象不得重复救助。 | 妇联组织 |
31 | 受灾人员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应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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