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日8时许,佛冈县高岗镇高镇村委吊钟岭村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并形成《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6月3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为深刻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县安委办组织牵头成立了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概况
(一)评估组的构成及评估时间
县安委办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并于2026年6月11日牵头组织高岗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等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评估组前往评估。
(二)评估的对象及评估内容
1.评估对象。评估组根据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确定此次评估对象为高岗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
2.评估内容。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逐项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落实情况。
(三)评估的过程
1.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佛冈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函》(佛安办〔2025〕39号)的要求,对高岗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通过查阅事故涉及的行政处罚案卷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2.评估组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事故评估工作座谈会,通过座谈问询、查阅台账等方式了解评估高岗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落实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佛冈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函》(佛安办〔2025〕39号)等文件要求,梳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下:
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佛)应急罚〔2025〕12号、(清佛)应急罚〔2025〕13号,对广东明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10000元(叁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东明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冈片区的主要负责人刘*业作出人民币21600元(贰万壹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围绕房屋市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核心职责,聚焦光伏项目安全监管和评估、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指导、限额以上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等关键环节,系统性强化全过程监管、全方位指导、全链条整治,通过健全工作机制、下沉一线督导、从严执法问责,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一是有序推进光伏项目安全监管和评估抽查工作。聚焦拟建光伏项目安全核心环节,建立“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机制,2025年以来参与县发展改革局组织的联合检查7次,覆盖迳头、石角、汤塘、龙山等镇域相关项目,针对施工用电规范、高处作业防护、临边安全保障等关键问题现场研判,同步反馈整改意见,推动问题闭环整改。二是深入指导限额以下工程及零星作业。进一步规范全县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行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防范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住建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6月12日开展了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培训会议,通过观看安全警示视频、逐条解析政策条文和重点案例分析,对限额以下工程的重点建设程序、施工过程中重点环节、易发频发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详细讲解,帮助各镇各单位精准把握政策。在2025年6月29日至7月18日组织专项工作组重点深入全县各镇在建工程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手把手”教学,对照专项检查表为各镇负责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的工作人员详细讲解监督要点,并结合现场实际案例答疑解惑,传授工程知识和监督实践经验。三是持续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监督检查。2025年至今,县住建城乡建设局共出动1575人次,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汛期安全等综合检查525宗次,累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27份、局部停工通知书31份、巡查记录表267份,对107人次、44家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扣分,同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排查重大隐患17条、整改率100%。强化分包外包单位管理,核查劳务派遣及灵活用工人员资质,督促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晰各方责任边界。四是加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力度。持续深化“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部门联动”查处机制,聚焦未批先建、违规分包转包、安全措施缺失、从业人员资质不符等突出违法违规情形,实施精准打击。2025年至今,累计约谈责任企业20家,督促限期整改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9家、违法违规个人10人,合计处以罚款26.36万元,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切实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二)县发展改革局
自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作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了《佛冈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引及要求(试行)》《关于严格执行<佛冈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引及要求(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全面落实光伏项目开工、完工报备,安全管理等工作。一是强化项目源头管理。制定《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工作指南》,规范备案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认真审核企业提交有关资料,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备案。同时,要求企业签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对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告知式提示,明确告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发展改革局多次召开全县光伏发电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同时对管理不到位的光伏企业进行约谈,落实整改。二是强化警示宣传教育。组织全县光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情况,观看警示教育片。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强化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现场监管,对于高空作业、电焊等需持证作业工序,必须严格落实到位。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制定《佛冈县光伏项目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局联合县应急管理、住建、供电等部门深入石角、汤塘、迳头、水头镇等项目现场,开展检查7次,发现隐患16处,消除隐患16处。重点对高空作业、电焊等需持证上岗的工序认真查验,未符合要求的现场责令整改。同时,我局对方泰、泰阳、中深、荣膺等4个单位进行约谈,责令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施工作业规范。
(三)高岗镇人民政府
高岗镇深刻汲取本次光伏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切实压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靶向整治农村屋顶光伏高空作业安全漏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迅速部署专项整改,全面推进光伏高空作业领域安全治理提质增效。一是压实层级监管责任,健全光伏专项巡查机制。针对农村光伏高空作业点多、面广、分散、监管难度大的特点,高岗镇全面压实镇、村属地监管责任,构建闭环式监管体系,建立光伏高空作业高频次专项巡查机制,实行常态化每周巡查制度,重点核查高处作业“五个必须”落实情况,逐一排查施工流程不规范、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监管缺失等隐患。同时落地实施《高岗镇“大综治,
细治理,创建平安建设共同体”实施方案》,组建由镇党委书记
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4+N”综合巡查队,对全镇
辖区开展常态化、网格化、拉网式安全巡查。累计出动巡查力量
200余人次,覆盖全镇105个自然村,排查化解安全隐患、矛盾纠纷20余起,转办重点隐患问题15起,全部实现闭环处置。二是深化全域隐患排查,实现风险隐患闭环清零。坚持举一反三、全域覆盖,组织镇村两级力量开展光伏高空作业及关联安全隐患拉网式、起底式专项排查整治。重点针对辖区企业、建筑工程、农村自建房、农村光伏安装等高空作业场景开展全覆盖排查,累计出动排查人员250余人次,检查各类高空作业点位58个。针对排查发现的高空作业防护缺失、高空作业操作不规范、现场管理混乱等6处安全隐患,全部建立台账、立行立改,整改率100%,实现隐患动态清零。三是深化安全警示教育,筑牢全民安全思想防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五进”宣传活动,重点针对光伏施工班组、零散务工人员、农村自建房户主、施工负责人开展精准化安全宣教,普及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应急避险等安全知识。2024年以来,高岗镇共出动1977人次,检查企业和场所526家次,发现并整改隐患161处,共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和宣传物品2000余份,张贴宣传单张500余张,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标语4000余次,全方位提升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意识和基层安全治理水平,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严守安全、抵制违规作业的浓厚氛围。
评估组在此次评估工作中未发现评估对象在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四、总体评估意见及工作建议
从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来看,评估组认为事故责任追究已基本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也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建议。建议各评估对象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安全风险防范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佛冈高岗“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责任
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6年7月1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