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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公示送达( 范远邦、李淑娴 )

发布时间:2026-06-25 16:00:22来源: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访问量:-字体

  因与范远邦(身份证号码44182119******0913)、李淑娴(身份证号码44182119******0929)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6〕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6〕3号

  (自然人1)姓名: 范远邦                           

  身份证号码:  44182119******0913                   

  地址:  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栋***                  

  (自然人2)姓名: 李淑娴                           

  身份证号码:  44182119******0929                   

  地址:  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栋***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对范远邦、李淑娴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栋***建设一处雨棚(面积23.13平方米)构筑物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目前所有并使用的佛冈县石角镇碧翠景湖轩*栋***的一处雨棚(面积23.13平方米)构筑物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测绘结果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现对范远邦、李淑娴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碧翠景湖轩2栋204违规建设的一处雨棚(面积23.13平方米)构筑物,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执法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 0763-4272622                            

  单位地址: 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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