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爱国卫生管理规定》(佛府〔2023〕49号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23年8月4日由佛冈县人民政府印发,有效5年。当前,《管理规定》部分内容不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有上位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和《佛冈县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经评估,我局拟提请县政府废止《佛冈县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26日,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向佛冈县卫生健康局反馈,具体途径如下:
一、公众可在本公告网上评论区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佛冈大道中708号(邮编:511600),提交意见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作进一步联系。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佛冈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健康股,联系电话:0763-4889166。
附件:1.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冈县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佛冈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